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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国丰棉业未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被处罚

2020-11-30 17:3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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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30日讯(记者 范祥海)今日,鲁网记者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巨野县国丰棉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皮棉包上未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没有按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棉花出具棉花质量凭证,被依法行政处罚。

  据悉,该公司加工生产用于销售的136件皮棉包上未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没有按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棉花出具棉花质量凭证,无法判定棉花内在质量是否与质量凭证相符,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8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