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交通事故 3000元精神赔偿能否支持?

2020-07-27 10:5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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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7日讯 2020年5月2日晚上八点左右,李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200米处转弯时,与李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女士受伤,双方车辆都受道不同程度损害,事故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李女士负次要责任。
  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说他普通是因为机动车与电动车剐蹭,再普通不过了;说他不普通是因为当事人李女士怀孕,受伤入院,李女士要求除去住院费等赔偿以外,就3000元的精神赔偿费有了分歧。有分歧要说法,双方来到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让我们看看3000元的精神赔偿是否得到支持?(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