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
鲁网菏泽3月7日讯(记者 洪常良 见习记者 范祥海) 3月7日下午,鲁网记者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4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填补了菏泽市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菏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会上,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克文及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冯岷主持新闻发布会。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将《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因全国人大、省人大分别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修改工作,根据省人大要求,两次暂停审议。上位法通过后,市人大重新启动《条例》的研究完善工作,经过多次调研、审议、修改,于2018年12月26日经过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新的内容,使菏泽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系统全面,更具菏泽特色。
责任编辑: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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