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68名工人劳动报酬 曹县一雇主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9-03-01 10:3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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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菏泽3月1日讯  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侯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悉,2015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自曹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处承包曹县庄寨镇“东方时代城”二期28号楼A、B栋大清包工程,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承包合同。2017年1月22日,潘某某与侯某某结算完毕工程款,侯某某不按照约定及时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工资并逃匿,共计拖欠68名工人的工资67.4万元。2017年5月2日,曹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被告人侯某某下达劳动保障检查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其住所门口张贴,被告人侯某某仍未支付建筑工人工资。2018年2月22日被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候某某家人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一万元。

  曹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并责令被告人侯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六十六万四千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并出台多项措施,被告人候某某仍然无视相关规定,不仅不想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还举家远遁他乡,至宣判前仍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有劳动改造之必要。通讯员 徐树君 王伟敬 

责任编辑: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