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警7月份“五大曝光”多起典型事故被曝光
鲁网菏泽7月19日讯(记者 范祥海)今日上午,菏泽市交警支队召开7月新闻通气会,会议现场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名单连续集中曝光。
鲁网记者现场了解到,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菏泽交警支队严格落实部局、总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7月份,菏泽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开发区大队、高新区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6820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9322余起,饮酒驾驶100起,醉酒驾驶96起,刑事立案88起,行政拘留12人。
据介绍,下一步,菏泽交警将加强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道路、重点企业等安全隐患,加强重点管控,整治交通秩序,集中打击致祸、致堵、致乱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2019年7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名单曝光(共4名)
本次曝光终生禁驾人员有李现山、樊合槽、张文杰、王帅四人。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共4家)
1、菏泽恒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4辆重型货车有10条以上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
2、菏泽开发区畅捷运输有限公司有4辆车存在违法未处理。(统计时间截止到7月16日)
3、菏泽骏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4辆车存在违法未处理。(统计时间截止到7月16日)
4、菏泽公交公司车辆近期发生死亡事故。(2019年4月12日,菏泽市中华西路王本庄处,菏泽公共汽车公司鲁RG7510号公交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此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多发路段曝光(共3处)
1、丹阳路与福州路十字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2、因银川路提升改造,机动车需借助非机动车道通行,形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情况,极易发生剐蹭事故。
3、郓城边界438KM+300m米处存在交通隐患(国道,小路口比较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曝光,共80辆
1、存在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有大型汽车RG7318、RF9166等29辆(统计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
2、6月份以来在禁行时段通行的渣土车,有鲁RM5513、鲁RN6563等51辆。
五、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1、农用五轮汽车致人死亡肇事逃逸,交警四天三夜不眠追凶破案(开发区)
2019年7月11日11时44分许,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铁佛寺村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撞,肇事车辆逃逸,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死亡。 办案民警迅速开展侦破工作,根据围观群众提供的线索及调取事故现场周边的视频资料得知,肇事车辆应为一辆无牌蓝色五轮汽车,并且车上载有木材。因该车辆无牌且调取的视频资料十分模糊,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尽快破案,办案民警放弃休息,昼夜奋战,四天调取沿途各个卡口的视频监控20多余处,视频资料达20多个G,最终发现肇事车辆其中一名乘车人。通过这一线索,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找到肇事车辆驾驶人孔某起(男,巨野县太平镇孔庄村人)。办案民警连夜对孔某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讲明法律政策和利害关系,让孔某起主动投案。
迫于压力,在大量证据面前,7月15日晚11时,肇事嫌疑人孔某起到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孔某起已被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交警多方排查缉拿归案(高新区)
2018年11月8日凌晨5时许,在346省道菏泽高新区吕陵镇贾坊村路口处,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经调查,死者贾某在11月8日凌晨5时30分许在346省道上由西向东步行时,被后方一辆行驶速度很快的车撞倒,无法确认车辆具体型号,肇事车辆直接逃离现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随后办案民警排查几十个民用摄像头、卡扣监控数百个小时的视频记录,逐一进行查看分析,仔细筛查每一帧、每一秒,走访群众300余人次,经过多方走访排查和事故现场痕迹对比,排查嫌疑车辆50余辆,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并缉拿归案!
3、电动车被公交车撞出数米,瞬间车毁人亡!(牡丹区)
2019年3月09日11时12分许,在菏泽市牡丹区贵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20米处,王秀兰驾驶电动二轮车自北向南横过黄河路时,与沿黄河路自东向西的赵艳丽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事故,致王秀兰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民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公交车行车记录仪录像调取发现,鲁R07871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即将驶入路口处时,电动车驾驶员王秀兰恰好被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遮挡,由于视线盲区,大型普通客车无法正常观察到电动车,加之王秀兰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未减速且闯红灯,导致大型普通客车躲闪不及,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
王秀兰驾驶电动二轮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赵艳丽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王秀兰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艳丽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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