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警7月份“五大曝光”多起典型事故被曝光

2019-07-19 17:5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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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菏泽7月19日讯(记者 范祥海)今日上午,菏泽市交警支队召开7月新闻通气会,会议现场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连续集中曝光。

  鲁网记者现场了解到,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菏泽交警支队严格落实部局、总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7月份,菏泽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开发区大队、高新区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6820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9322起,饮酒驾驶100起,醉酒驾驶96起,刑事立案88起,行政拘留12人。

  据介绍,下一步,菏泽交警将加强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道路、重点企业等安全隐患,加强重点管控,整治交通秩序,集中打击致祸、致堵、致乱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2019年7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名单曝光(共4名)

  本次曝光终生禁驾人员有李现山、樊合槽、张文杰、王帅四人。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共4家)

  1、菏泽恒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4辆重型货车有10条以上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

  2、菏泽开发区畅捷运输有限公司有4辆车存在违法未处理。(统计时间截止到7月16日)

  3、菏泽骏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4辆车存在违法未处理。(统计时间截止到7月16日)

  4、菏泽公交公司车辆近期发生死亡事故。(2019年4月12日,菏泽市中华西路王本庄处,菏泽公共汽车公司鲁RG7510号公交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此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多发路段曝光(共3处)

  1、丹阳路与福州路十字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2、因银川路提升改造,机动车需借助非机动车道通行,形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情况,极易发生剐蹭事故。

  3、郓城边界438KM+300m米处存在交通隐患(国道,小路口比较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曝光,共80辆

  1、存在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有大型汽车RG7318RF9166等29辆(统计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

  2、6月份以来在禁行时段通行的渣土车,有鲁RM5513、鲁RN6563等51辆。

  五、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1、农用五轮汽车致人死亡肇事逃逸,交警四天三夜不眠追凶破案(开发区)

  2019年7月11日11时44分许,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铁佛寺村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撞,肇事车辆逃逸,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死亡。    办案民警迅速开展侦破工作,根据围观群众提供的线索及调取事故现场周边的视频资料得知,肇事车辆应为一辆无牌蓝色五轮汽车,并且车上载有木材。因该车辆无牌且调取的视频资料十分模糊,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尽快破案,办案民警放弃休息,昼夜奋战,四天调取沿途各个卡口的视频监控20多余处,视频资料达20多个G,最终发现肇事车辆其中一名乘车人。通过这一线索,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找到肇事车辆驾驶人孔某起(男,巨野县太平镇孔庄村人)。办案民警连夜对孔某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讲明法律政策和利害关系,让孔某起主动投案。

  迫于压力,在大量证据面前,7月15日晚11时,肇事嫌疑人孔某起到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孔某起已被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交警多方排查缉拿归案(高新区)

  2018年11月8日凌晨5时许,在346省道菏泽高新区吕陵镇贾坊村路口处,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经调查,死者贾某在11月8日凌晨5时30分许在346省道上由西向东步行时,被后方一辆行驶速度很快的车撞倒,无法确认车辆具体型号,肇事车辆直接逃离现场,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随后办案民警排查几十个民用摄像头、卡扣监控数百个小时的视频记录,逐一进行查看分析,仔细筛查每一帧、每一秒,走访群众300余人次,经过多方走访排查和事故现场痕迹对比,排查嫌疑车辆50余辆,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并缉拿归案!    

    3、电动车被公交车撞出数米,瞬间车毁人亡!(牡丹区)

  2019年3月09日11时12分许,在菏泽市牡丹区贵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20米处,王秀兰驾驶电动二轮车自北向南横过黄河路时,与沿黄河路自东向西的赵艳丽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事故,致王秀兰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民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公交车行车记录仪录像调取发现,鲁R07871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即将驶入路口处时,电动车驾驶员王秀兰恰好被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遮挡,由于视线盲区,大型普通客车无法正常观察到电动车,加之王秀兰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未减速且闯红灯,导致大型普通客车躲闪不及,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

  王秀兰驾驶电动二轮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赵艳丽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王秀兰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艳丽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