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违反最高罚五万元

2019-10-16 11:3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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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16日讯(记者 庞洪波)今日,记者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菏泽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是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此外,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区域也实行禁放,具体禁放区域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记者获悉,《条例》共20条,内容涵盖立法目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单位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条例》法律责任共5条,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电子烟花不同于本《条例》规定的烟花爆竹,但在燃放时应当遵守环保、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燃放时还要注意周边环境及安全情况,燃放时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