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12-12 18:0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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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12日讯(记者 张耀升)12月12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鲁网记者获悉,该《条例》为菏泽首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克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刘芙蓉,市司法局副局长潘守康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随着菏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进步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市民素质有了较大提升。但是,一些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遵守交通秩序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制定出台菏泽首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本次条例的制定注重民意广求意见,统筹力量高效推进,力求科学全面论证。《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菏泽精神文明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应当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做好宣传贯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积极行使人大监督职责。

  会上,刘芙蓉针对“我们知道菏泽正在创建文明城市,《条例》的实施对我市创城工作具有什么指导意义?”一问题说道,“菏泽的大街小巷正发生着向优向美的新变化,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树立文明生活理念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应有之义,更是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盼的必须之举。”刘芙蓉表示,《条例》的出台,能够引导广大市民树立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有效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对于“菏泽《条例》与其他市相比,都有哪些亮点?”的问题上,潘守康提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都是问卷调查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难题,如在住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等;二是“正向行为”明确具体,第三章第11条,所有的规范都很具体明确;三是紧盯社会热点,对养犬、随地吐痰、禁烟区域吸烟等问题进行规范;四是强化政府及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责任,比如第四条中对部门职责划分很细。

  据悉,《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10月30日经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填补了菏泽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是菏泽首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共有6章22条,立足菏泽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为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