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六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06-01 16:3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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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1日讯(记者 范祥海)6月1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张邦亮,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曾强等参加本次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近年来,菏泽市法院一直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少年审判的宗旨,以少年法庭为依托,通过专业审判,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一方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一方面通过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为平安菏泽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 

  2017年至2019年,菏泽中院共受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584件,审结580件,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涉少刑事案件91件,涉少民事、行政案件402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普遍提高,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突出四岁左右即在性别特征等方面表现出成人化特征,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如果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得不到正确的监管和教育,势必会增加他们走上歧途的机率 

  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从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犯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其中未成年罪犯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到了约70%,甚至有的未成年罪犯小学未毕业就已辍学。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这部分未成年人无法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近而导致他们对外界的不良犯罪诱因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缺乏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对于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讲,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当今社会犯罪低龄化的因素之一。 

  犯罪诱因受不良文化影响居多未成年人处于青春萌动期,其言行极易受外界影响。由于网络、娱乐场所等暴力、色情的传播渲染,部分未成年人不但扭曲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的还成为刺激他们犯罪的直接诱因。因到网吧上网而直接引发犯罪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网吧的主要内容真实感、互动性、趣味性强,其中渲染暴力的网络游戏、色情淫秽的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对未成年人极具吸引力,一些未成年人想方设法进入网吧后,通宵达旦的上网玩游戏,沉迷其中难以自拔,没钱上网会想法偷、抢,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审理的盗窃、抢劫、强奸案中的未成年被告人近90%的都曾涉足于网吧。 

  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从涉案类型上看,过去主要以“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为主,如今已呈多元化趋势,犯罪类型涉及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诈骗等,甚至现在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了毒品犯罪,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比例有所增加。 

  菏泽市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少年圆桌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诉讼参与人的席位都以圆桌代替,以创造宽松环境,淡化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和对立情绪,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从而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实现少年审判的教育预防目的。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全部实现了圆桌审判。 

  对在校师生开展法制教育,已经成为菏泽市少审法官的常态化工作模式。三年以来,全市法院组织少审法官到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近三百余次,全市每年受教育师生达十万人次,增强未成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努力减少和避免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心理干预,消除阴影以心理干预为突破口,打造绿色少审品牌。从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心理矫正三个层面,庭审前、庭审中、判决前、判决后四个环节,对符合干预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表现进行教育感化,有效缓解其心理压力与紧张情绪,涤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阴影,为开启其绿色健康人生奠定基础。  

  向后延伸,跟踪帮教对每一名涉案未成年犯建立跟踪帮教档案,根据年度、判刑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对未成年犯行为表现进行研判评估,确定帮教方向、内容和措施,从而使帮教工作有的放矢,富有成效。三年来,在跟踪帮教的未成年犯中,有10人重新走进了校园,有20人开始了新的工作。 

  调解为主,化解矛盾把调解贯穿于涉少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妥善化解抚养等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家庭建设,尽可能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重归于好,让孩子能够享受完整家庭的温暖。 

  下一步,菏泽市法院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依法办案,继续坚持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犯罪,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审判。通过专业审判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充分履行职责,继续做好延伸工作,对未成年被告人,要切实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受害人,要及时给予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监护、教育、管理等责任的,要根据情况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推进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用法治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附:菏泽中院少年审判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马某、马某、吴某绑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为偿还欠款,欲通过绑架他人以勒索钱财,并就此事多次与马某、吴某商议。三被告人经商议后决定绑架本村幼童刘某。按照三被告人商定的计划,首先由被告人马某以糖果诱惑将刘某哄骗至马某家中,由被告人吴某看管刘某。为掩人耳目,被告人马某、马某驾驶摩托车在其村外兜圈后返回家中,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后,伙同马某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于村北土路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吴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谋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提议绑架并杀害年仅四岁的幼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马某死刑,马某已被执行死刑。 

  (二)法官评析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此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尽管如此,本案的发生,仍然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法官在此提醒,父母一定要加强日常对儿童的护,告诉孩子不仅不能听信陌生人的话、搭乘陌生人的车辆,更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提供的食物,防止不法分子对儿童实施侵害。 

  二、李某某、田某某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二被告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将刚出生的女儿,以人民币25000元卖给他人抚养,并由收买人结清被告人李某某母女住院治疗费用2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将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此抚养教育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自己的亲生孩子卖与他人,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亦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为了追求个人享受,将刚出生的孩子卖于他人,所得赃款供二人肆意挥霍,未尽到作为父母悉心养育孩子的职责,不仅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得到法律的严惩。 

  三、郜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郜某某趁其妻子王某某不在家之际,先后四次对其继女张某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郜某某作为被害人张某某的继父,而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猥亵,应当对被告人郜某某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猥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被告人郜某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猥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呼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时刻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加强孩子性防范意识,切莫因自己的疏忽,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一生的阴影。家长应当告诉孩子,当受到性侵时,要勇于抗争,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味地隐忍,只会让施害人变本加厉,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 

  四、刘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初三辍学后,多次采用暴力及胁迫的手段,在某学校内水房旁边、学校门口附近,对该校初三学生陈某实施殴打,强行劫取财物,因被害人陈某未随身携带钱财,刘某逼迫陈某次日带500元交给他。被告人刘某采取暴力及威胁的手段,三次强行共劫取被害人陈某现金1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一千七百元。 

  (二)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此案的发生,两个未成年人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伤害,但这种伤害却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在审理本案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忙于生计,不仅对刘某疏于管教,而且还过分溺爱刘某,让其过早辍学进入社会,沾染了不良习气,从而走向了犯罪道路。法官呼吁,作为父母在日常生活教育中,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教,不溺爱孩子,不放任自流,多沟通交流,将孩子在犯错误的道路上及时教育挽回。同时,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何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何某某系某小学教师,先后三次将学生刘某带至家中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将另一学生张某带至学校的宿舍内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在学校宿舍或其家中,多次对其六学生以亲吻、搂抱等手段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刘某、张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明知六名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老师的特殊身份,强奸、猥亵学生,多人多次,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二)法官评析 

  人民教师本是受人尊敬的,但本案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教师的名誉,也损害了教师群体崇高的社会形象,而且给多名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法院对此类性侵案件依法予以严惩。法官呼吁,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仅要规范教师职业操守,还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学高身正”的表率。同时,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张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受被害人刘某父亲的委托接其女儿刘某放学回家,途经被告人张某家门口时,产生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将刘某骗至其家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有强奸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作案犯罪,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父亲的雇员,被害人之父基于对被告人张某的信任,才将接送孩子的事情交其代办,而年幼的被害人因为张某系熟人,而无任何防备之心,以致于发生了本案的悲剧。熟人作案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占有一定的比例。被告人利用和被害人的父母是朋友或是邻居等关系,使被害人降低警惕,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知、辨别能力不强,很容易成为遭受性侵害的对象,而熟人作案极易导致犯罪案件被掩盖。法官呼吁,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加强家庭对孩子的安全防范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能力。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