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典型案例

2020-08-20 17: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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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0日讯(见习记者 马静)8月20日下午,菏泽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六大典型案例。

  截止2020年8月20日,菏泽市法院受理一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件,审结4件,判处刑罚8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25人,重刑率为30.86%;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5件,审结9件,判处刑罚8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42人,重刑率为48.84%;受理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60件,审结50件,判处刑罚22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53人,重刑率为23.56%。

  菏泽市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主任、刑一庭党支部书记陈卫华表示,菏泽市两级法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以“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伞网清除”为重点,以打赢“菏泽战役”为目标,强化政治担当、立足审判实际,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菏泽市法院重点围绕“六清行动”目标,牢牢把握专项斗争纵深推进的主攻方向,坚持从严从快审判涉黑恶案件,多措并举,坚决打赢专项斗争收官战。提升政治站位,坚持统筹协作。菏泽市法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重大政治任务,院党组定期专题研究部署。实行领导包案指导和台账式管理,专项督导,强化跟踪问效,确保专项斗争顺利推进。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效菏泽市法院进一步健全黑恶势力案件审理机制,落实信息报送、流程控制等制度,主动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办案质效。涉黑涉恶案件由中院、基层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截至目前,全市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20件,示范带动效应明显,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质效持续向好。坚持“打财断血”,深挖彻查线索。

  菏泽市法院涉黑案件判决财产刑432.5万元及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吴建伟、朱进普、赵永朋、唐为立四人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到位财产刑金额193.48万元;涉恶案件判决财产刑约2 500万元,执行财产刑1 270万元,占比50.8%;

  截止目前,菏泽市两级法院共移交涉黑恶、保护伞线索56条,针对社会治理薄弱环节,为堵漏建制,提出司法建议21条,全面回溯核查是否存在“有黑无伞”“大黑小伞”案件,逐条梳理研判,推动一查到底。

  扩大宣传力度,营造决胜氛围全市两级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组织了7次集中宣判活动,召开了5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印发了13期专项斗争专刊,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扫黑除恶工作动态1 813条,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近万份,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案例

  1.唐为立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为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犯罪活动,如唐为立纠集其徒弟李斌、朱良杰等人欲将袁林“活埋”;唐为立纠集李斌、孙帅、朱良杰等上百人并购买砍刀等工具,欲与李立一方聚众斗殴;唐为立纠集其徒弟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王增安、徐昭君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山东省巨野县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部分公安干警不认真履职、消极懈怠,放任该黑恶组织实施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不处理或草率按治安案件处理了之,助长了该黑恶组织的嚣张气焰,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致使涉案的多名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在生活严重受到影响的条件下仍不敢招惹、不敢报警或被迫同意调解,天涯网络论坛中的匿名评价,巨野县区域的“12345,有事找老唐”足以证实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导致人民安全感下降、政府管理职能下降,损毁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巨野当地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唐为立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网罗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余次,其中多次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帮助毁灭证据1起、伪造身份证件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唐为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唐为立等2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吴洪山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洪山与家族中的吴荡、吴延迪、吴延兵、吴延祺、吴延灿、吴浩(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山东省郓城县黄安镇及周边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洪山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洪山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予以复耕。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洪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郁勇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郁勇、谭平夫妇以共同经营的郓城县金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以郁勇为首,以谭平、谭志、陈广伟、杜传亚、朱孟山(已判刑)、孙长海(已死亡)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强立债权,毁匿借款、还款证据等方式恶意垒高虚假债务,并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妨害作证等手段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欺压群众,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被告人郁勇在工程拆迁领域或为排挤对手、争夺经济利益,或为扩大影响、树立自己权威,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郁勇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郁勇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张和平等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和平、李佩、任雷与张松、刘帅、南德华、陈鹏(均已判刑)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山东省鄄城县红船镇红船村“金色年华”KTV内、红船镇冀庄村路口的“小树林”饭店内,随意殴打他人,共计作案三次,致六人受伤,其中五人轻微伤。被告人张和平参与作案三次,致六人受伤,其中五人轻微伤,在鄄城县部分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佩、任雷参与作案一次,致三人受伤,其中二人轻微伤。

  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和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被告人任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5.赵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赵柯与张松、刘帅、南德华、陈鹏、张光雷(均已判刑)、张和平、李佩、任雷(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山东省鄄城县红船镇辖区内随意殴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三次,致六人受伤,其中五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鄄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6.程相启犯强迫交易罪一案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8年5月,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工地,被害单位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向工地供应管桩,雇佣陈伟的吊车卸管桩,被告人程相启伙同陈文义、程传房等人(均已判决)阻止该公司使用陈伟的吊车卸管桩,用威胁手段强迫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使用陈文义、程传房等人的吊车卸管桩,交易数额为1 500元。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因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征用被告人程相启等人所在程庄的土地,被告人程相启伙同陈文义、程传房等人聚众造势,采取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强行为被害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万城花开项目提供机械、零工、工程用料等,并强行收购该公司废料,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 737 472.82元。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程相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