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全市法院审结涉黑恶案件28件

2020-09-30 17:3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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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30日讯(记者 马静)9月30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黑恶类案件清结月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了9月份菏泽市两级法院开展涉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审判月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8个县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干警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连续23天不间断利用视频网上开庭审理涉黑恶案件26件192人。截止到9月30日,全市法院共审结涉黑恶案件28件,198人。其中一审审结25件,188人,二审审结3件,10人。全市两级法院已按时圆满完成了“案件清结”的阶段性任务目标。

  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件,审结5件,判处刑罚8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25人,重刑率为30.48%;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9件,审结25件,判处刑罚208人;受理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61件,审结60件,判处刑罚291人。

  全市法院共判决涉黑案件财产刑432.5万元及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吴建伟、朱进普、赵永朋、唐为立四人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到位财产刑金额741.25万元;涉恶案件判决财产刑约3700余万元,没收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朱德秋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财产刑1 284万元,追缴、没收违法财产金额127.54万元。

  菏泽两级法院组织了第9次涉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其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共有7个县区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恶案件25件。其中牡丹区人民法院宣判8件,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40人;成武县人民法院参与宣判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36人;曹县宣判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38人;定陶区人民法院宣判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10人;郓城县人民法院宣判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29人;鄄城县人民法院宣判 2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22人;单县人民法院宣判2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判处刑罚13人。

  附:六起典型案例

  1.杨飞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唐为立(已判决)从1996年章缝集打架“一战成名”后,在巨野县小有“名气”。自2002年以来,唐为立通过拜仁兄弟、收徒弟等方式,网罗被告人杨飞及李斌、孙帅、姜来山、开瑞霞、姚光辉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不思进取,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贩毒、开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以唐为立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斌、孙帅、姜来山、开瑞霞、姚光辉(均已判决)和唐磊(另案处理)、李为庆(死亡)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飞及郑海、朱良杰、陆卫国、李冬絮、张国家、刘安朋、丁万磊、张胜轩、王中华、刘欢、宋承尊、曲霖、李良顺、秦怀领、陈振(均已判决)等人为成员的多层塔式结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杨飞于2005年左右经李斌介绍认识并拜师唐为立,杨飞和李斌、王广东等人一起帮助唐为立管理国创运输公司,非法聚敛钱财。唐为立于2008年至201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杨飞伙同李斌、孙帅多次去监狱探视唐为立。2014年1月23日唐为立被假释出狱后,变本加厉地发展势力,将巨野县国运宾馆9楼办公室作为据点,大肆收徒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60余名,被告人杨飞伙同李斌等人多次参与唐为立的收徒仪式和各种聚会,并于2015年9月29日晚21时许,在参与师徒聚会后,伙同唐为立、李斌等十八人在巨野县新矿宾馆附近参与打架,将三人打伤。2017年初杨飞伙同李斌等人经唐为立介绍转接他人的债无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合法地位后以暴力或软暴力跟踪、滋扰等方式从事非法要账业务。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张兴、于国军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敲诈勒索一案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兴、于国军伙同孙智勇、李学鹏、王朋(均已判刑)等人经共同预谋,在巨野县以抵押借款人车辆的方式发放贷款,在实施发放贷款期间,被告人张兴、于国军共同提供发放资金,被告人张兴提供合同模板、GPS定位等设施,被告人于国军提供车牌套、甩棍、拖车绳等作案工具,由孙智勇、李学鹏、王朋等人具体实施,孙智勇等人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诱骗包括菏泽市定陶区的崔某某、田某、宋某某等在内的9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但不向被害人提供合同,同时以确保贷款安全为由,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要求被害人提供备用钥匙,后单方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等,进而再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卖掉被害人的车辆,出了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要付要账费等要挟,向被害人索要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日息20%)等费用,若不按被告人指定的方式和地点逐步上套交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被告人张兴、于国军与同案犯孙智勇、李学鹏、王朋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十次,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于国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3.宋心欢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宋心欢、高原为实施催收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沈阳九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擎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马兵、郭猛、杜百红、索驰、付璐、郭晓畅、李晴、刘剑华、孟飞、王吉、张洋洋、周超、周睿、周韵琪、陈志鹏等人,组成了以被告人宋心欢、高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兵、郭猛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被告人宋心欢、高原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有组织地以“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心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宋心欢违法所得97万余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99万元。

  4.郝全芝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伙同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组织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王中华、郝义修、刘福申、王爱华、郝宝安、郝全力、郝杰智、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等人,在鄄城县董口镇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郝全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郝全芝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5.程大东等1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程大东、杨佳佳以安徽东加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设立“有梦口袋”网络贷款平台,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程大东、杨佳佳为纠集者,被雇佣人员舒鹏程、陈梓殊、朱博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程大东、杨佳佳出资并决策公司内外事务,被告人舒鹏程、陈梓殊、朱博伟等人负责改账、销账、到期或逾期催收。该团伙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贷款手续费率0.03、无门槛、秒放款”等宣传内容,诱使不特定人员在该平台借款,放贷额度1500元-4000元不等,放款期限为7日。以审核借款人资质为由,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为后续恶意催收做准备。以收取手续费、利息等为名,先期扣除借款总额30%的“砍头息”而虚增贷款金额。对借款到期未归还的收取展期费30%、对于不还款及不展期的每天加收6%的滞纳金来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借款到期后,该犯罪团伙成员通过电话滋拢、辱骂、威胁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借款人归还虚高贷款金额及支付高额费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程大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6.朱德秋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一案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德秋在陈若望、涂文丰(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成立 “上海蜂鸟闪贷借款公司”,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 “电销部”“审核部”,在越南设立“财务部”“催收部”,招募被告人池晓丽、丁晓兰、章宦仲、李庆苇、王进、任艳婷、王双、戴楷、袁月凤、张越、叶笃申等人,以公司模式经营网络借贷业务骗取他人财产。朱德秋在国内负责管理“电销部”、“审核部”,安排李庆苇、王进、任艳婷、王双、戴楷、张琪等人到“财务部”“催收部”进行诈骗活动,设置“套路”,在互联网上做“高额度,低利率,免审核,下款快,秒到账”等虚假宣传。利用朱德秋从马丽君(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公民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由“电销部”组长丁晓兰、管理人员章宦仲分配给电销人员张越和袁月凤等人打电话使用,引诱被害人到该公司借款,然后由“审核部”人员再向被害人隐瞒用途的情况下,进一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身份照片、手机服务密码和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为后续“财务部”发放贷款和“催收部”催收贷款创造条件。“财务部”人员李庆苇、王进、任艳婷、王双、戴楷、戴杰、秦仕林等人在微信或QQ上与被害人谈好贷款事宜,放款数额是贷款本金扣除贷款手续费(或称砍头息)后的贷款金额,贷款手续费是按本金的30%收的(2019年提高到35%)。为逃避网络监管,让被害人在“今日米条”、“小优米条”和“凭证区”等网络平台上填写低于实际约定利率的贷款协议,贷款周期一般都是五日到七日,贷款当天算一天。还款金额是贷款客户贷款的本金加上贷款利息(本金的5%)。“财务部”人员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相互推荐、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债务,肆意制造违约,如客户未按期还款,就以支付逾期费、展期费、续期费、加班费、消条费等名目,虚增贷款数额,骗取他人财物。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该公司“催收部”人员张琪、杨山等人通过威胁、辱骂、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池晓丽、叶笃申、章宦仲等人将部分诈骗所得钱款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由朱德秋转移。借贷公司成立以来,形成了以朱德秋为首要分子,池晓丽、丁晓兰、章宦仲、李庆苇、王进、任艳婷、王双、戴楷、叶笃申、袁月凤、张越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多次向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活动,朱德秋还参与或组织、策划该集团其他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朱德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扣押(或查封)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2335万元、房产36套,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