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28 15:4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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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8日讯(记者 范祥海)今日上午,《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鲁网记者从会上获悉,《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27日经菏泽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共有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5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城市供水事业中的责任。从立法层面加大了供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力度。重点规范了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城市供水水源水质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条例》规定了禁止行为。对《条例》禁止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主体部门,解决了“罚什么”和“谁来罚”的问题。如第31条规定:供水水压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的罚款。第29条规定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禁止行为。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