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

2021-04-16 16:3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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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6日讯 16日,菏泽市民政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经查,下列单位存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资料,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报通知、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检年报记录、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通知、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下列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下列单位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资料,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下列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下列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网记者)

  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6(家)

  1.菏泽市新世纪跆拳道俱乐部

  2.菏泽市慧铭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

  3.菏泽市君天爱心助学圆梦中心

  4.菏泽开发区桑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5.菏泽市开发区颐乐养老院

  6.菏泽市伯乐人才就业服务中心

  附:2018年度、2019年度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2(家)

  1.菏泽市中山泌尿生殖医学研究所

  2.山东菏泽新闻专修学院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