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12-08 16:5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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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8日讯(记者 靳昕)今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立项、起草、审查、修改、审议等情况和内容做介绍。据悉,《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在现场获悉,《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管机制、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涵盖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鼓励公民监督、农用地保护、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确保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在管理责任方面

  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工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和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在法律规定方面

  对不按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等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