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实施“红、黄、绿”三色分级管理

2022-06-22 17:27:1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6月22日讯(记者 靳昕)6月22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的施行,明确了责任区划分、责任人确定、责任内容以及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办法》适用于菏泽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高新区建成区、高新区马岭岗镇和吕陵镇。

微信图片_20220622140917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在发布会上介绍到,制定《办法》主要为落实《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工作环境,促进菏泽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实施“红、黄、绿”三色分级管理

  《办法》中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情况,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制度。责任人主动履行责任区责任,三个月内未被查处的,挂绿牌;达到责任区管理标准,三个月内每个月被查处不超过一次的挂黄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个月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挂红牌。

  《办法》还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

  明确责任区划分,落实责任人

  《办法》规定,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城镇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2.街巷、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记载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4.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5.铁路、公路、河道、过街天桥、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6.施工工地,施工企业为责任人。待建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责任人;

  7.临街单位门前地,即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没有临街门市的,临街单位为责任人;有临街门市的,临街单位和临街门市共同为责任人。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8.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服务摊点周围,经营者为责任人;

  9.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