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又有多家商户被罚!都是因为“场所码”

2022-08-15 17:35:5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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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15日讯 近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对辖区内商铺“场所码”张贴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多家商铺、门店未严格按照“逢进必扫”“逢进必查”的原则进行“场所码”扫码查验,公安机关依法对违规商铺、门店予以行政处罚。

  01

  2022年8月13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西城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定陶区青年路北段某快餐店经营者李某拒不执行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02

  2022年8月13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马集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定陶区马集镇某台球室经营者郝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03

  2022年8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东城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定陶区博文小区某理发店经营者李某明知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必须让顾客使用场所码进入,未告知顾客使用场所码而让顾客进店内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04

  2022年8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仿山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商铺经营者赵某某拒不执行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曹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19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2年8月13日,庄寨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某副食门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8月13日,青菏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超市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8月13日,曹城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美甲店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8月13日,曹城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烟酒门市部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8月13日,王集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鞋店未按规定提醒进入人员扫场所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8月13日,庄寨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理发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8月13日,磐石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奶茶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东明县有个别场所因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被处罚。

  案例1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沙窝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沙窝镇某服装店经营者吴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沙窝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沙窝镇齐王集某烟酒店经营者王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小井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小井镇某烟酒店经营者陈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张贴场所码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

  2022年8月14日,东明县公安局小井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小井镇某生鲜超市经营者冯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李孝杰
新闻关键词:场所经营者发现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