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2-09-03 13:41:5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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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3日讯(记者 洪常良)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日前,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各类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商场、超市、通讯、家电、房地产、烟酒销售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散布涨价谣言。 

  三、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性粮油收购规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四、各餐饮住宿、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要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严禁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或收费行为,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费秩序。要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严禁强制搭售保险;要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六、各类停车场要按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在公示牌上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示内容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加价。

  七、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杀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经营者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参与社会共治,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和资费标准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服务价格、内容及标准、投诉渠道及方式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不得违反价格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捆绑收费、强制收费等。

  九、各社区团购、外卖、网购平台等电商服务业经营者要树立诚信、合法经营意识,自觉明码标价,主动公示价格促销方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十、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节日期间,菏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