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24-02-06 17:38:02 来源: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违规电气焊、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要求,菏泽市扎实有序开展危险作业执法检查,持续加大对违规电气焊、高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全市近期查处的4起危险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危险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菏泽市定陶区某某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24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孔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执法人员查询,孔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8日,未按期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检查当日违规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对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孔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企业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菏泽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登高作业人员吴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12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外包外租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菏泽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登高作业人员吴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核实,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检查当日发现吴某某作业基准面高度为6.5米,执法人员当场对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承包项目合伙人及违章作业人员吴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以上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菏泽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9日,菏泽市东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李某某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经查询,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企业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曹县某轮胎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12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曹县某轮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范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企业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