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燃烟花爆竹,菏泽一县公开征求意见!

2023-08-29 10:58:28 来源:单县人民政府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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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菏泽市《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我单位起草了《单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联系电话:0530-4650258
二、发送电子邮件:sxstwyh@hz.shandong.cn
三、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请送至湖西大厦899室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尽快推进禁燃禁放工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
单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必要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提高我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依据
根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二、禁放范围。单县全区域。
三、禁放种类。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域内,违反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放区域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023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