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车形和数据 一司机被菏泽高速交警处罚
鲁网11月6日讯 11月5日晚,石某驾驶行驶至菏泽东明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查,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改装、卸座位)、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被菏泽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处以700元罚款的处罚。
石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擅自改变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有关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实施“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其处于700元罚款。同时 ,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对机动车恢复原状。(通讯员 张春秋 庞曼)
责任编辑:李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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