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布《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鲁网10月12日讯(记者 靳昕)12日,记者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后上获悉,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菏泽市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
《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犬只免疫与登记、烈性犬与大型犬禁养、收容与救助、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积极倡导市民依法依规养犬,培养安全文明养犬习惯。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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