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婚姻权益,民政部门给您提个醒

2019-02-21 16:4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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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菏泽2月21日讯 (记者 蒋小函)春节期间是婚姻登记高峰期,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自1日28日(腊月二十三)起至2月19日(正月十五)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7078对,离婚登记1809对,补发结婚证3333对,补发离婚证135对。

  期间,婚姻登记部门还多次接到当事人电话或当面咨询有关婚姻登记问题,为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婚姻登记有关知识,近日,记者就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除人民法院外,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问: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撤销?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当事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不予受理。申请撤销的,需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问:婚姻撤销后,原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将此婚姻登记信息从婚姻登记系统中删除?

  答: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后,原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将婚姻登记记录从系统中删除。系统记录属于电子档案,其与纸质档案是一一对应关系,是两位当事人曾经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原始记录,不能删除。婚姻登记机关将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原婚姻登记证件号、生效的法院判决案文号及生效时间备注在原电子档案中(作为历史数据保密封存),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将原登记信息从婚姻登记系统中删除(但此数据不影响当事人今后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问:一方去世后,结婚证已经丢失,但在查找不到结婚登记档案的情况下,另一方要求出具夫妻关系证明,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无档可查的,登记处不能出具任何证明。当事人可采用公证等其他方式来证明。

  问:是否允许组织或个人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开展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明确指出:“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赢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其他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且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