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台新规定!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2021-12-29 15: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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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9日讯(记者 李朋)29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据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介绍,《办法》要求,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

  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统一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

  实行城区道路分级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区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十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除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之外的各区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建立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报告制度,“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后,即时向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从源头上解决城区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统筹抓好城区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城区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区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建成,从源头上解决城区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区道路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养护管理。

  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须经市政府批准。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要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

  办法指出,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文件规定,1、城市道路占用费: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沥青主次干道500元/㎡,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彩色沥青路面520元/㎡,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彩色方砖215元/㎡,人行步道方砖200元/㎡,砂石路面90元/㎡,条(料)石路面450元/㎡。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