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刷朋友圈”酿惨剧,鄄城交警连夜破获肇事逃逸案
鲁网2月25日讯(记者 张耀升)2月21日17时50分许,鄄城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长江街西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刻赶赴事发现场,地面除了长达数十米的车胎划痕外,就是散落的电动车架和已经死亡的受害人,肇事车辆已不见了踪影。
办案民警立即按照程序展开现场勘察,由于该路段系新启用辅助路段,平时车辆及行人较为稀少。从距事发地最近的长江街与临商路电子摄像设备拍下的影像中,民警无法清楚地辨认肇事车辆的详细信息,且距事发地点较近处,并无其他电子摄像装置,一时陷入僵局。查找有效线索,尽快锁定肇事车辆成为当务之急。民警一边走访现场群众看有无目击者,一边继续调取相关路段监控视频,逐个分析逐个对比,经过大量排查,侦破范围逐步缩小。
时至当夜23时许,办案民警王从锋等人经过对嫌疑车辆可能经过路段中大量视频的调取对比,基本锁定嫌疑车辆,之后又通过卡口监控视频逐帧逐像辨别,终于确定了车辆驾驶人信息。办案民警首先尝试与该司机取得联系,但几次打对方手机却均提示处于关机状态。此时已是深夜,办案民警迅速赶至车主家中,但在查证过程中并未在第一时间找到嫌疑人。对此,办案民警凭借职业敏感和经验,已对相关案情有基本判断,为尽快弄清真相,民警王从锋及同事连夜反复向车主家属普及法律规定、讲清利害关系,动员他们协助警方尽快查清事实。
在民警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凌晨5时30分,嫌疑人肖某某投案自首。据肖某某交代,其驾车过程中低头刷着“朋友圈”,由于车速很快,瞬间发生事故并酿成惨剧!肖某某意识到闯下大祸心中万分恐惧,迅速驾车逃离了现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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