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警5月份“五大曝光”发布,5人被终生禁驾

2021-05-26 16:0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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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26日讯(记者 范祥海)26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5月份“五大曝光”情况,5人被终生禁驾。具体如下: 

  一、终生禁驾人员 

  1、曾东岳,男,33岁,驾龄7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372928****8034,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2、赵建全,男,45岁,驾龄25年,准驾车型A2,证件号码372901****7833,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3、季敬学,男,46岁,驾龄2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372928****1717,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4、张文博,男,31岁,驾龄11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372928****021X,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5、盛庆,男,33岁,驾龄6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372925****0912,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黄堽镇侯集与南王庄十字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327国道朱坊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240国道中央护栏纸坊开口处因周边群众出行密集,容易引发刮碰事故。请大家行经以上路段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明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伟弘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市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型货车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 

  鲁RCG525、鲁RN1958、鲁RF9525、鲁RM2076、鲁RL9065、鲁RL9650、鲁RN0079共7辆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鲁RH3577、鲁RN5765、鲁RP2877、鲁RM8291、鲁RM9431、鲁RQ6791、鲁RA1171、鲁RA1297、鲁RA0891、鲁RM2670、鲁RN7298、鲁RH9158、鲁RM5153、鲁RM1565、鲁RL7415、鲁RJ1081、鲁RQ9587、鲁RQ9035共18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五、典型事故案例 

  (一)牡丹区大队 

  5月13号凌晨5点,菏泽交警支队牡丹区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菏泽城区解放街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骑人力三轮车的老人倒在血泊中。接警后,牡丹区交警大队的事故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由于事故现场周围没有监控探头,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的同时,扩大了搜索范围,在菏泽城区解放街与康庄路十字路口监控探头下,民警发现一辆重型栏板货车嫌疑比较大。 

  经仔细筛查,事故民警发现这辆嫌疑车辆车牌号为苏J***39号,视频中车辆的破损也符合现场留的痕迹。 

  办案民警立即沿着监控一路追踪,发现这辆大货车肇事逃逸后沿着菏泽城区康庄路一路向西逃窜,在菏宝高速菏泽西驶入高速,办案民警随即驾车沿高速进行追赶。 

  查找到这辆车的信息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以车找人,经过电话联系后,民警了解到这辆车的车主就是肇事逃逸的驾驶员。随后将这名驾驶员抓获。据了解,被抓获的驾驶员在事发时驾驶重型栏板货车沿解放街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到解放街尧王桥环城河附近时,与一名由西向东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目前,这名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牡丹区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切不可选择逃逸,即使逃过一时,最终还是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二)开发区大队 

  2021年5月4日15时许,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菏泽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府南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R4***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周某某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邵某某无责任。 

  (三)高新区大队 

  5月3日,菏泽城迎来降雨天气,中午12时,菏泽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指挥中心电话指令在高新区昆明路与沿河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车与小型轿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接到指令后,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察。通过现场勘察及调取监控视频,民警发现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在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快速通过时径直撞在了同在该路口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轿车车身上,因电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头部着地后受伤。最终,民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通过路口时未减速确保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李孝杰